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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護著作權的方法全都從多少錢這個角度出發,那就真的對著作是最好的保護嗎,也是最合理的嗎?那肯定是一刀兩面刃,看似保障了許多智慧財產的傭有者,其實也是智慧財產者損失的開始。

所謂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因作如是觀。倘若法律建立了一種「這是屬於我的東西,每個人要分享都必須付錢」的絕對想法,那將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

或者你不知道,也可能你已早就知道,凡是在公車、計程車、遊覽車、醫院、便利商店、小吃店、服飾店,反正只要是有收費的地方,有營利行為的地方,聽廣播傳來的歌曲或者自己播放的唱片都是需要付公撥費的。

所以若是你開計程車,為了掌握路況所以聽警廣,包含他們的台呼演唱或者串場音樂等,其實依照現行法律都是需要付費的。對了對了,倘若有人正在從事街頭表演,演出那許多耳熟能詳的歌曲,那也絕對是要先去買版權的,因為這也算有營利行為。
所以許多不買版權就把別人的歌曲錄成專輯來販售的街藝朋友們可千萬小心喔。
這乍看之下對於所有音樂創作者的著作權似乎有了極好的保障,我也可勉強算作其中一位既得利益者,但你會覺得這是件合理的事情嗎?

音樂本就是作來讓人欣賞的,我們可以選擇喜歡的唱片帶回家珍藏,但若每廳ㄧ次就要付一次錢,那再好聽的音樂大概只會越來越難讓人聽見。當然對於著作人的尊重及基本的權益保障是絕對有必要的,但若將一切都建築再經前的本質,這樣對於創作者就是真的很有保障嗎?

我實在完全無法了解當初在訂定法規時,是哪些白癡一起定立的,訂出這樣一個惡法,並無法保障到實際在從事音樂創作的音樂人,只不過圖利了少數的版權混混,項收保護費一般,拿著別人的版權到處鬘天要價,亂槍打鳥到處亂告,反正總會有幾個讓他們撈到錢。這樣只會讓音樂的流通越來越困難,造成許多人對於音樂產生了對立及恐懼,然後呢?除了這些版權混混以外又真的有多少人確實得到好處。

警察廣播電台與版權混混在保護費的收取上無法達成協議,所以讓許多獨立製片的音樂工作者反倒不小心有了一個可被聽見的平台。現在有許多醫院都將大廳及休息等待室的電視撤掉,因為萬一不小心電視上播放的歌曲是版權混混節制的,他就向你漫天要價,所以索性將電視撤下來。大愛電視台更狠,索性自己養ㄧ群人來做音樂,免得還要讓人隨意收保護費,然後人家慈濟醫院播自己的頻道總可以了吧。許多連鎖店更是索性與電台簽約,取得公播授權,那計程車司機或者客運運匠想聽好幾台廣播,那不知要花費多少錢ㄛ!那這一切都會轉嫁到你我的身上來反映成本,你說你吃的消嗎?

我真的很想發起一個運動來抵抗這種看似合理卻又不公不藝的事情,不過想不出好方法,況且勢單力薄,所以也歡迎大家一起來腦力激盪一下。千萬別讓你的權益睡著了,不能容許這種傾斜的觀念一直下去,因為最後只會剩下兩敗俱傷而已。

音樂的本質本就是透過流通來達到傳撥的效果,如果是個龜毛的人討厭別人不經她的同意就聽她的歌,那所幸也不需要拿出來發表。將這一切都完全建築在金錢之上,所有的流通都先說多少錢,那真的很粗俗且不文明。

唉!我突然想到了,我部落格裡不是有放台北上午零時這首歌嗎,糟糕我沒去買版權,而且也度爛買,歡迎來欣賞,但千萬不要告我,我沒錢繳保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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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anoandsi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